內政部消防署消防月刊及消防電子報稿費暨獎勵要點


一、 內政部消防署(以下簡稱本署),為鼓勵各級消防機關員工、義消、志工及社會大眾踴躍投稿消防月刊及消防電子報,特訂定本要點。


二、 投稿消防月刊或消防電子報須符合下列規定:
(一) 著作人授權本署利用其著作(含重製及公開發表)並刊載於消防月刊或消防電子報。
(二) 著作人擔保其著作無侵害他人著作、專利權等情事,違者願負一切法律責任。


三、 稿件經消防月刊或消防電子報刊載,由本署支給稿費及簽報獎勵,方式如下:
(一) 稿費:依據「中央政府各單位預算執行要點」稿費支給標準辦理,方式如下:
1消防月刊:文字每千字新臺幣(以下同)750元;照片刊登於月刊封面者支給3,000元,封底支給2,000元,內頁全版則支給1,000元,內頁半版則支給600元,餘皆支給400元;至使用公務之器材、底片者,其支給以額度1/2原則給付。
2消防電子報:文字(含所連結之創作附件文字)每千字750元;照片每張400元。
(二) 獎勵:獎勵期間以每半年為度,由本署於每年1月及7月統一簽辦,前半年未達獎勵標準部分不得併計。每半年獎勵額度最高以嘉獎2次為限;各級消防機關員工、義消、志工人員投稿消防電子報或消防月刊並經刊載者,依下列規定覈實獎勵:
1消防月刊:
(1)經刊載每半年字數合計達2,000字以上未達6,000字或相片張數合計6張以上,未達12張者嘉獎1次。
(2)經刊載每半年字數合計達6,000字以上或相片張數達12張以上者嘉獎2次,義消、志工發給獎狀1幀。
2消防電子報:
(1)經刊載每半年合計21則以上,30則以下之消防人員嘉獎1次。
(2)經刊載每半年合計31則以上之消防人員嘉獎2次;義消、志工則發給獎狀1幀。


四、 消防月刊及消防電子報總編輯、副總編輯、編輯委員及執行編輯獎勵方式如下:
(一) 消防月刊編輯委員(各組、室、中心主管):以每半年為度,審稿未連續達3個月者不予獎勵;所審稿件經刊載達20篇以上者,得嘉獎1次,最高並以嘉獎1次為限。
(二) 總編輯、副總編輯、執行編輯:以每半年為度,每人得各嘉獎2次,兼任上開職務連續3個月以上未達6個月者得嘉獎1次,未連續達3個月者不予獎勵。


五、 通訊編輯員獎勵部分,由本署每半年就本署及各消防機關通訊編輯員舉行績效評比,評比方式如下:
(一) 評比以各消防機關主動提供稿件數為基準。
(二) 評比方式:
1投稿消防月刊及消防電子報總件數佔評比總分50%。
2經刊載總件數佔評比總分50%。
3以上合計分數最高之通訊編輯員,本署取前3名,各消防機關取前5名,均各嘉獎2次。
4同一稿件同獲消防月刊及消防電子報刊登者以一則計。


六、本要點自中華民國92年5月1日起施行。